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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阅读: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20〕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应急厅〔2020〕16号)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力度。近期,随着疫情防控向好态势的进一步巩固,各级应急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在前期各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集中精力补齐短板,整改弱项,切实抓好每一个工作步骤、工作环节的整治任务。各矿山企业要对照共性和专项整治重点,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每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报告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应急部门要优化执法计划,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处置力度,跟踪整改,通过严格执法、挂牌督办、重点约谈等措施,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实效。省厅将适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立即全面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应急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应急部和《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从现在开始到5月底,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省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再排查整治。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履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要配齐配强安全、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1)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表》(附件2),统筹优化本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管控措施,列出自查自纠清单,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狠抓隐患整改“五落实”,按时上报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

    (二)扎实抓好再调查再摸底。各市应急局要结合2016-2018年“头顶库”综合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头顶库”的安全条件及周边情况进行一次再排查再评估,填写《尾矿库“头顶库”清单》(附件3),于4月底前报省应急厅。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填写《重点尾矿库清单》(附件4),于5月20日前报省应急厅。

    (三)明确排查重点。对在用尾矿库,要重点排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满足设计要求情况,排水、排洪构筑物完好情况,坝体坡比、沉降、位移等稳定性情况,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应急准备情况。对在建尾矿库,要重点排查生产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发生变更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内容。对停用和已闭库尾矿库,要重点排查是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库内积水是否已排空,排洪构筑物管理和应急准备是否达到正常库标准等内容。对于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并整改消除;对于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排尾作业,清空库内积水,加强监测预警,严防隐患演变成事故,并挂牌督办。

    (四)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确定包保责任人。4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告政府领导和应急部门《尾矿库包保责任清单》(附件5),并于5月15日前报省应急厅在全省公告。

    (五)建立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建立应急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形成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合力。

    三、强化非煤矿山度汛应急准备。各级应急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扎实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准备,落实防汛管理、排查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和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地下矿山、尾矿库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5月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预案的实战性演练,通过实战性演练,锻炼提高员工应对灾害的实战经验和自救互救能力。尾矿库企业要加强与属地政府及下游居民、企业的应急联动,增强联合响应能力。所有尾矿库企业都要在汛期前进行一次尾矿库调洪演算,有针对性地完善尾矿库防汛度汛措施,尽可能降低库内水位,按规程打开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增大排洪能力;排水、排洪构筑物存在变形、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情况的,要立即修复、疏浚。暴雨期间和汛情紧急时,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要上坝值守,有关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启动响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精准度。各级应急部门在统筹做好非煤矿山集中整治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精干人员成立尾矿库专项执法检查小分队,以“头顶库”、长期停用库和距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以内、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以内及重要水源地3公里内的尾矿库为重点,实施精准检查;以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排尾、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为关键环节,实施严厉打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产停业,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整改验收由包保责任人签字确认。对于坝高超过100米和三等以上重点尾矿库,各市要督促企业组织一次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专家会诊,确保万无一失。5月底前,各市将尾矿库安全会诊情况和《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统计表》(附件6)报省应急厅。

    请各市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及各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孙常松;0531-81792191、81792195(传真);

    邮  箱:sdyjjcc@shandong.cn。

     

     

    附  件:1.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表

                  3.尾矿库“头顶库”清单

                  4.重点尾矿库清单

                  5.尾矿库包保责任清单

                  6.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统计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发布日期:2021-06-01 14:40:38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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